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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今天決議,台灣引進國外節目或輸出節目,都不需事前申請,但像是後宮甄嬛傳等大陸節目在台播放前,仍須經文化部審議。 報系資料照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決議,依據國際公約精神,停止適用廣播電視法中的節目審查規定,未來僅大陸節目在台播放前,需要經過文化部審議,其餘外國節目輸入,台灣節目輸出,都不需事前申請。

2009年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規定,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這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廣播電視法第28條規定,任何類型節目輸入或輸出,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第29條規定,播放國外節目或將國內節目轉播國外,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

這些法條牴觸兩公約精神,在國內也罕見實際執法案例,近年國內流行日劇、韓劇,皆未向NCC提出輸入申請。NCC表示,在新聞局時代就未實質審查節目的輸入與輸出,NCC成立以來,也一直7-11發熱衣效果如何未有節目輸入、輸出的申請送件。

NCC表示,今年3月收到唯一一件台北流行音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的節目輸出申請送件,才發熱衣專賣店發現廣播電視法條違反兩公約精神,提案檢討。

NCC今天決議,未來修法刪除這兩個條文,修法完成前,NCC不再受理節目輸出許可申請,非大陸地區的節目輸入,同樣不再受理許可申請,形同法規鬆綁。

大陸地區節目輸入部分適用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大陸節目來台仍必須先通過文化部審查。

廣電三法修正草案仍卡在立法院院會,但NCC不圍巾經立法院通過修法,自行決定現行廣電法部分條文停止適用節目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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