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周芬棉

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歷經半年時間,組織大量專家對2014年滬深兩市共2613家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以及證監系統,關於信息披露制度規則、現實情況等諸多方面進行了全方位多角度地梳理,據此提出若干建議,於2015年8月29日發佈首份信披研究報告——《中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案例研究與評估報告(2014年度)》(以下簡稱《信披報告》)。

《信披報告》包括四方面內容:證券市場一些基礎數據與監管規則處分措施概要;2014年信息披露制度、規則建設與完善;2014年信息披露行政處罰、自律監管措施;總體評價和建議。同時發佈了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概況、交易所採取的若干具體監管措施。

信披制度建設不斷完善

信息披露制度建設一直是證監系統工作的重點。據《信披報告》,2014年,證監會共發佈15件證監會令,包括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管理暫行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多份重大部門規章,其中涉及到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和完善的就有10件。

上交所在制度建設和監管方面,突出了其以年報審核為抓手,推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轉型的自律監管特點。創新進行分行業信息披露監管的推行工作,相對現有的轄區監管模式,分行業信息披露監管是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的監管模式,更為科學合理、專業高效。創建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專項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以及多項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工作備忘錄等。

在業務規則層面,上交所主要推出或完善了關於員工持股計劃、退市風險警示的信息披露制度,發佈了非公開發行停復牌、關於非許可類併購重組事項的信息披露規則。

深交所在信息披露制度建設方面亦有突出表現,創建並完善信息披露直通車制度,發佈《深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指引》,對信息披露直通車的適張肇良用範圍、直通車業務辦理的規則及流程進行規定。

在業務規則方面,修訂股票上市規則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明確了主動退市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了重大違法公司股票退市風險巨匠電腦評價警示和退市信息風險規定。同時發佈了交易行為方面、金融產品方面等信息披露規則等。

新三板業務規則2013年建立,伴隨著掛牌公司數量直線上升,相關規則也在不斷完善。2013年12月30日一日,新三板發佈了一批重要的業務規則,包括《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等9項。

信披違規在違規種類中佔比最高

《信披報告》顯示,2014年,證監會涉及信息披露方面開出的行政處罰單共24件。其中,處罰對象為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有16件,處罰對象為中介機構的7件(其中涉及會計師事務所4件;涉及保薦機構2件;涉及律師事務所1件)。就內容方面,涉及到未披露或未及時披露、不準確披露重大關聯交易而被處罰的7件。可見關聯交易仍然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未披露或未及時披露、不準確披露擔保事項而被處罰的有5件,說明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仍然是需要重點規範的行為之一。

在自律監管方面,上交所共做出12個公開譴責,其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10個;做出的35個通報批評,涉及信息披露違規的有30個;共採取監管措施96次,涉及信息披露的78次,其中涉及對象為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的有44次。

深交所共做出了9個公開譴責,其中8個涉及信息披露違規;

共發出46個通報批評,其中涉及信息披露違規的有37個;發佈監管函219份,其中涉及信息披露的135份。對主板上市公司的問詢函有兩件,均涉及到信息披露問題。

依據《信披報告》,2014年,深交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況進行了考評。參與考評的公司,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公司分別為480家、732家、406家,其中考評最好的為A,僅有88家,獲D的在三個板中分別有15家、12家和5家。

2014年新三板共實施17起自律監管措施,均涉及到信息披露違規。

信息披露制度面臨監管轉型

《信披報告》認為,本次證券法的修改,其核心內容是股票發行的註冊制改革。這表明,對新時期信息披露監管的理念和要求需要進行轉型:既強調行政監管機關應專注於監管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實施,又要強化證券交易場所自律監管的市場主導地位。

《信披報告》系統分析了長期以來我國信披制度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信披報告》報告指出,就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而言,監管機構首先要解決信息披露制度「為什麼人」的問題,即信息披露制度要滿足誰的要求,進而才能解決怎樣滿足受眾對信息披露制度需求的問題。

但是,長期以來,我國信息披露制度都是真實產生在以滿足監管需求為目的的基礎上,即「為了監管而監管」,在這一理念下,信息披露的規範重點在於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披露了信息,以及所披露信息是否真實,至於信息披露的接收者使用者是否已經充分理解所披露信息的含義,始終沒有作充分考量。

《信披報告》稱,我國信披制度的重大缺陷突出表現在:信息披露的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未能充分反映我國信息披露制度的市場功能與制度收益。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這種信息披露監管理念更是逐漸背離市場實踐的需要。這種狀況不從根本上改變,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再完善,違法違規現象依舊會嚴重。

基於此,《信披報告》認為,需要樹立「以投資者為需求導向」的信息披露監管理念,重構信息披露制度體系。上市公司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同時,應更加註重從滿足投資者的信息需求出發,從自身所處的行業特點出發,披露更多有助於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行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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